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减资、转股、清算的主要情况,汇回资金金额、汇入银行及账号);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关于减资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清算报告、或者转股协议; 4、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中方投资者减资、清算、转股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5、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如同一笔交易分多次入账,审核材料3、4只需在首次入账审核时提供。 注:上述材料提供原件,留盖章后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境内投资者应将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所得外汇收入汇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2.境内投资者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投资者的,相关转股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 3.境内投资者因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境内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存放。 4.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账户内资金结汇按照现有资产变现账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