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8]77号)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 申请条件 :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经营的比较优势; 三、无违法纪录、资信良好。 申请材料 : 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本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2、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许可程序 : 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地方企业开展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商务部核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征求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告知方式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并发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承诺时间 :1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