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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作者:sdcms 来源: 日期:2012/6/26 11:54:00 人气: 标签:

事项名称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投资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分析;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并购方案。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书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办理项目核准时,应附原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实质性工作前,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市发改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进展情况;尽职调查情况;方案情况;下一步工作时间表等。(以上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8、国有企业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境外投资的意见。

9、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10、项目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1、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3、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有利于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

4、项目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以上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办理程序(含办理时限)
1、接收。受理窗口统一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后逾期未告知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审查、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专家评议等,并作出决定。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送达。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告知不予核准的决定及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备注
变更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情况的,需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核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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