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书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办理项目核准时,应附原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实质性工作前,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市发改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进展情况;尽职调查情况;方案情况;下一步工作时间表等。(以上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8、国有企业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境外投资的意见。 9、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10、项目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1、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3、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有利于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 4、项目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以上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后逾期未告知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审查、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专家评议等,并作出决定。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送达。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告知不予核准的决定及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