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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8/8 16:05:46 人气: 标签:
      一、中方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
  
  对中外合资、合作的电力建设项目,其报批程序原则上与内资建设的项目相同,但需补充以下工作内容:
  
  1.在上报项目建议书阶段除一般所需的文件外,还需附有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电力项目的意向书(包括投资额、投资比例、合营期限、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经营方式、经营效果及外汇风险等内容)和外商资信证明。
  
  2.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阶段,要按《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进行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要取得合资、合作建设电厂项目的协议书和电厂与电网并网的协议书,电量代销协议及调度协议书;要有外汇偿还及平衡的意见。
  
  二、外商独资建设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
  
  投资者应首先取得中国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编制可行性研究制造和企业章程,同时取得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上报申请局,经地方省级计委初审后报电力部和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重大项目报国务院批准);然后办理独资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要求,在报批时需要下列文件:
  
  1.一般电力项目立项时所需的一切文件;
  
  2.外商建立独资企业申请函;
  
  3.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复;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资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6.外商企业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7.有关合同协议;
  
  (1)燃料协议,设备协议,运输协议;
  
  (2)电厂与电网联网协议,代销电量协议及调度协议。
  
  三、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建设电力项目报批程序
  
  (一)提出合营申请
  
  1.签订合营意向书
  
  电力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电力项目,应先签订合营意向书,内容包括:合营范围、合营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合营各方的意愿等。合营意向书只表明合营各方的意愿,对各方无法律约束力。
  
  2.提出合营申请报告
  
  电力企业利用现有的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应正式向主管部门提出合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合营目的和范围;
  
  (2)合营方式及出资比例;
  
  (3)参与合营的国有资产的范围、状态及财务隶属关系。包括国有资产的技术状况、经济特性、帐面入价值、产权关系等。
  
  (4)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的方式(如折股合营、出售股权等)。要求出售国有资产股权的应提出出售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①与外商签订的合营意向书;
  
  ②外商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知名度较高的外商,经主管部门认可可以省略。
  
  3.申报
  
  电力企业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应按国有资产的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申报审批。属于中央投资的国有资产,应报电力部审查、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审批。属于地方投资的国有资产,应报地方政府审查、报电力部审核,并报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审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
  
  合营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应向主管部门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
  
  (1)合营的目的及必要性;
  
  (2)合营的方式及合营的年限;
  
  (3)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4)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及外商的资信证明;
  
  (5)合营意向书及合营申请,批复文件;
  
  (6)效益预测,电价水平、外汇平衡、投资回报等;
  
  (7)国有资产参与合营的方式。出售国有资产股权的应附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出售的文件。
  
  (三)申请资产评估
  
  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后,企业才能申请资产评估
  
  (1)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内容包括:资产评估的目的和内容;评估资产的范围,状况和帐面价值;资产的所在地、占有单位和隶属关系;资产评估的申报日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等。
  
  资产评估立项按照国有资产的隶属关系分别申报,属于中央投资的国有资产,应报电力部审批;属于地方投资的国有资产,应报地方有关部门审批。属于中央和地方混合的资产,应征得比例小的一方同意报比例大的一方。
  
  (2)组织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立项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企业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3)申请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对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评估确认,申报程序同评估申请。
  
  (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应根据评估确认的资产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
  
  (1)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
  
  (2)一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3)合营项目的经济评价;
  
  (4)外汇平衡及偿还意见;
  
  (5)合营有关的协议、合同;
  
  (6)合营各方与电网签订的联网、调度、经营、销售等协议。
  
  (五)申请设立合营企业
  
  1.企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应与外商签定具有法律权力的有关合营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2.电力企业作为中方合营者,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书;
  
  (2)合营双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签署的有关合营协议,合同及合营公司章程;
  
  (4)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名单;
  
  (5)合营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6)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确认通知及出售国有资产股权的文件。
  
  3.申请设立合营公司
  
  (1)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设立合营企业,应按注册资金的大小报中央或地方。注册资金在一千万美元及以上的报部,由电力部报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审批,低于一千万美元的报地方。
  
  (2)合营企业经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向几家或所在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营业执照。
  
  (六)其他
  
  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的有关政策和程序由部经调司商有关司局解释和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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