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6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三款;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251号);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登记费:1.新建、在建、生产的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变更登记、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采矿权价款:以矿业权评估价格为基础审定的价格确定。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采矿许可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采矿权申请前已划定矿区范围; 2、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 3、取得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取得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经评估确认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6、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7、取得取水许可证。 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4、以国家直角坐标网(三度带坐标)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1:10000)(复印件); 5、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7、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复印件); 8、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复印件); 9、开采矿泉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