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2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0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勘查登记费:50元。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2、申请探矿权必须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勘查; 3、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交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交相应资金证明; 4、取得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5、申请登记范围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如果申请登记范围已有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不能重复设置探矿权; 6、申请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勘查的,需经过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出据评估报告,交纳探矿权价款。 申请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两份; 4、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 6、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1)计划项目: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勘查计划、地方财政出资勘查下达的勘查计划(复印件); (2)勘查合同: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双方签定的有效合同(原件); (3)委托勘查:国家出资勘查的项目,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原件)。 7、银行核发的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 8、勘查实施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原件); 9、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复印件)一式两份。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