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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8/8 16:14:59 人气: 标签: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处
  办理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前,需要划定矿区范围;
  2、 《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
  案证明》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已经批准; 
  3、探矿权人申请的,已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探矿权经转让(出让)取得的,已经取得转让(出让)的批准文件;
  4、发改、环保主管部门意见; 
  5、开采矿泉水的,已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申请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原件),内容包括:(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委托书(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出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出让)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发改、环保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 
  7、申请开采矿泉水的单位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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