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LD011-2002(北京行审B类劳动01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号令)第八条第一、二款; 二、《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11号令)第五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认定劳服企业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开办时间、 组织形式、从业人员及构成情况; 2、按要求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四份; 3、从业人员花名册; 4、安置人员身份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劳服小企业就业指导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登记表的小企业处栏内填写审批意见,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但必须即时将全部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审核 标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安置人员应达到企业从业人员的60%以上(含60%)。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11号令第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市劳服小企业就业指导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审批的意见并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审批表,将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批”的意见和理由,退回受理人员,并报上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登记表的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劳服小企业就业指导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同意审批”和“终结审批”意见的,在审批登记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登记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后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登记表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 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人告知结果,制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归档,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