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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设立的审批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8/8 16:32:18 人气: 标签: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技工学校设立的审批

项目编号:0011C007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三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估30个工作日的期限)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人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举办者提出筹设技工学校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 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发展规划等;

   3、《北京市技工学校申办审批表》(一式三份);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5、若联合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 效证明文件;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含学校所有教育用地、房屋产权的证明,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9)可行性论证报告。

  以上9项的申报材料正反页印刷不超过50页。

  (10)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此项单独装订成册)。

  (11)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学制年限和教学计划(此项单独装订成册)。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技工学校调整的意见》(京劳社培发[2000]141号);

   2、《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的通知》(劳部发[1997]238号)

  (三)申请方式

   申办人提出办学申请,申办材料可直接送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机构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四)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或通知。未做出告知通知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初审

  (一)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备下列条件

  (1)设置技工学校学校,应当符合本市技工学校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2)设置技工学校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技工教育、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专职校长和副校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

   (3)设置技工学校必须配备素质高、结构合理、达到上岗资格的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不少于80人,文化、技术理论教师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应占15%以上;技术理论教师应具备本专业某一工种的初级工操作技能,其中达到中级及中级以上操作技能的应占2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中级工及以上水平,其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及以上职称的应占实习教师总数的60%以上。 

   (4)设置技工学校学校,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26000平方米(约4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5)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办学规模不少于1000人,其中学制教育不少于800人。

   (6)学校图书馆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3000册,其中专业技术书籍不少于50%。教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教师和学生学习需要。

   (7) 学校运动场地及体育设施齐全,能满足体育教学需要,运动场占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8)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并保证逐年增长。

   (9)形成了具有技工学校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二)审查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得出评审意见:

     2、依据标准和专家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并将申办材料和转复审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3、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复审 

  (一)标准:同初审标准

  (二)审查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主管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核评估意见转负审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转复审人员。

  (四)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核 

   (一)标准:同复审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培训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填写同意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复审意见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六、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后,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七、送达告知

   (一)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

   (二)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三)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发放《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3、对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项目不予批准告知书》告知申办人,同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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