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邀请表需在客人来华前15天上报。 二、外商驻北京代表机构邀请人员来华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驻京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驻京代表机构境外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公安局备案登记本的复印件; (5)公安局刻章证明复印件; (6)房屋出租方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原件; (7)每个代表处允许首代一名,每增加一名代表,需要增加相应的中方雇员,并请提供相应的中方雇员证。 三、填表说明:
被邀请外商单位名称 | 是指外国籍人士在国外工作的公司的名称(如果外国籍人士是来华工作,可填写其境外公司名称或是来华人员姓名) | 身份 | 身份为外国籍人士在国外工作的公司的职务(如:总经理。如果来华工作,则填写就业许可上列明的职务) | 来访目的 | 是指外国籍人士来华从事何种工作或办理何项事宜。 | 拟来华日期 | 是指外国籍人士办理完新的签证后准备来华的日期,填写到月。 | 签证地点 | 是指外国籍人士准备前往我国驻外使领馆(处)办理签证手续的所在地。(只需填写某某国家或地区) 按照规定,外国人应在其国籍所在国家办理好签证入境,如需要在第三国办理签证,请事先征得第三国使领馆同意后办理,以免造成使馆不予以办理签证的麻烦。 | 签证次数、有效期及停留天数 | 签证有效次数 | 每次停留天数 | 签证有效期 | 一次工作签证 | 每次停留365天 | 3个月 | 一次商务签证 | 停留天数不得超过90天 | 3个月 | 二次商务签证 | 二次入境间隔时间不得超过90天,每次停留30天 | 3个月 | 半年多次商务签证 | 每次停留30天 | 6个月 | 一年多次商务签证 | 每次停留30天 | 12个月 | 访问地点 | 是指外国籍人士来华访问的城市。(只需填写一个城市名) | 签证有效期 | 是指外国籍人士前往我国驻外使领馆(处)办理完签证后,所规定的入境期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