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种子生产、经营 设定依据:《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由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农业、区县林业局核发;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农业部、林业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林业部核发;④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由农业部核发经营许可证;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由市农业局批准;⑥外国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由农业部批准。 备注: ①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②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③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参照执行;④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