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开办动物诊疗机构
设定依据:《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从事犬类销售、寄存、养殖,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②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备注: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犬类买卖和寄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