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许可审批 > 农林牧副渔 > 正文

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开办动物诊疗机构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1/5 10:52:26 人气: 标签:

项目: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开办动物诊疗机构

设定依据:《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从事犬类销售、寄存、养殖,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②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备注: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犬类买卖和寄存服务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下一篇:动物防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