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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16 15:55:48 人气: 标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政策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11年08月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地域范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特别说明
本告知单所列内容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示范区登记注册企业支持其创新创业发展的特别登记政策规定。
在示范区内申请登记的企业,一般登记程序和提交文件、证件应参照所申请登记企业类型的告知单办理登记注册,例如:申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请按有限制责任公司登记告知单提交文件证件。
登记管辖
示范区内除申请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的企业及上市公司、外资合伙企业应在市工商局登记外,其他企业均可向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登记注册。
名称登记
示范区内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本市著名商标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予以保护,申请人应当提交《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企业名称登记全行业保护申请表》以及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文件复印件。由单个文字组成的商标不得申请全行业保护。经登记机关批准获得保护的,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在名称中不得使用该商标。
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或者“中关村”与其他字词组合作为字号,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文件。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活动性质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示范区内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标明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筹建登记
在示范区各园区内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建登记。
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应当具备企业设立登记的基本条件,填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并按照设立登记的有关要求提交文件、证件,无须提交拟筹建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填写《申请书》时企业名称后注明“(筹建登记)”字样。筹建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类别用语应当反映拟从事的许可经营项目。
筹建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申请为“××项目筹建,同时申请多个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逐一表述。除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筹建外,不得申请从事其他一般经营项目。
企业筹建期限为一年,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不得迁出示范区。登记事项中含有营业期限的企业,营业期限应当与筹建期一致。
企业在筹建期内许可经营项目获得批准的,应当凭批准文件、证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按照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在筹建期内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的,可以在筹建期届满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长筹建期,延长的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筹建期应当提交《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决议或者决定及营业执照原件。筹建期届满前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长筹建期一年后,许可经营项目仍未获得批准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住所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除经营范围中含有许可经营项目外,可以申请以示范区管理机构确定的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在集中办公区以外固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经营范围
为便于企业经营,登记机关对示范区内科技型企业核定经营范围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归纳表述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核定经营范围的科技型企业迁出示范区的,可以保留原经营范围的核定内容。
特别提请注意:科技型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按照经营范围登记的有关规定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核定。
出资方式
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投资人可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设立企业。
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出资比例由投资方协商自行约定。其中,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投资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首次出资中含有科技成果的,出资人应出具办理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的《承诺书》,该部分出资可计入公司实收资本。
在示范区内设立内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有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
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增加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时,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将评估报告和变更后的权属证明一并作为验资证明;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无须权属登记的,应当将评估报告和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签署的财产转移协议书或者专项审计报告一并作为验资证明。
投资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登记机关依照《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予以登记。
在示范区内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可以按照投资人的书面约定分期到位。
实施股权激励申请股权变动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予以登记。
企业集团
示范区范围内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企业组织形式转换
    示范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可向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登记机关依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予以登记。
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
示范区内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隶属关系。
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该分支机构名称中除原所属企业名称以外的其它部分可以保留;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变更后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申请变更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前后所属企业同意变更的协议、《指定(委托)书》、变更后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变更后隶属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外资登记
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示范区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依法经商务部门批准后,可向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迁出示范区登记
(一)享受示范区优惠政策的企业自成立或迁入示范区之日起不满两年申请迁出的,除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有关政策不再调整外,以下情况不再享受示范区政策,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筹建期内企业申请迁出示范区的,企业应当在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登记。即取消筹建登记,将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并按一般经营项目行业分类变更企业名称。
2、以科技成果出资超过注册资本70%的公司申请迁出示范区,原实收资本已缴足的,应配比货币资金,使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原科技成果出资未办理财产转移的,应当在办理住所变更的同时一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无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应当办理减资手续。
3、根据全体投资人约定的时间和数额缴付出资且尚未缴纳或尚未足额缴纳实收资本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申请迁出示范区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投资公司出资时间和实缴资本的相关规定在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出资时间和首期实收资本的变更。
4、按《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规定登记的企业集团申请迁出示范区的,应当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规范,符合集团登记的要求,对于无法满足集团登记要求的应当进行名称变更,注销企业集团登记。
(二)申请迁出示范区的企业,如企业设立登记时的条件符合市局登记管辖规定的,应当办理档案迁移手续,将登记管辖机关调整为市局,由市局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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