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烟草业 设定依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②北京市烟草公司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③零售由区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④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⑤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销售业务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⑥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⑦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备注:①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②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③生产烟草制品、烟草专卖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