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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须知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3 21:35:18 人气: 标签:税务认定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62号及京国税发[2004]209、351号文件,制定本须知。

(一)工业企业

1、新办工业企业年预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具备生产厂房、机器设备、产品、生产人员的,自国税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

2、以开业小规模工业企业应在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达到标准的次月申请认定。

(二)大中型商贸企业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职工在50人(已在社保中心办理“四险”的人员)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自国税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可申请认定。

(三)小型商贸企业

指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在企业,自国税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可申请认定。

 
1、商业零售企业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的零售经营场所,并拥有货物实物的只从事零售业务或以零售业务为主的企业,自国税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

2、商业批发企业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需提供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自国税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

3、只从事货物出口业务的小型商贸企业

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提出申请认定,但只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4、其他商贸企业

新开业的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应在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次月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公历年度内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商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其他条件

1、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2、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有关帐簿,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4、能够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工业企业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自一个公历年度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次月1日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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