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增值电信业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决定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①北京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市通信管理局审
批;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取得市通信管理局资质认定。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