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物业管理服务 设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新设立三级(暂定)企业、三级和二级企业的企业资质
审批(含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
管局受理、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一级企业资质审批(含资质证书变
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并初审核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备 注: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应向市住建委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2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