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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优惠应把好“唯一”关

作者:sdcms 来源: 日期:2012/8/8 18:16:52 人气: 标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明确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家庭唯一住房”是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唯一依据,但是由于房产管理部门采集信息的标准不一致,为纳税人提供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上信息资料不全,未登记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从而造成了无法区分与纳税人同名房产的真实性。

  同时,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发现有许多外地人来本地购买住房,由于本地房产信息网络并未与外地联网,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存在“家庭唯一住房”认定的漏洞。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问题:一是强化综合治税,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联系,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实行源头控管。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每月向税务机关报送房产销售清单,建立以税务机关为主,房地产开发商配合,国土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把关的契税信息网络,并建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机制。

  二是规范契税减免优惠。对申请享受低税率优惠的纳税人,征收机关应首先查询纳税人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或购房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凡是不能提供上述规定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其购买的住房应界定为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一律适用3%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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