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税务 > 税务基础知识 > 税务常识 > 正文

《征管法》及其细则对多缴少缴税款的规定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3 15:07:14 人气: 标签: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4)因偷税等原因少缴、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追征。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上一篇:税收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