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分立—解散分立审批及采取解散分立的新设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注册,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商务局):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4)公司合同、章程;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采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详见外资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详见外资设立登记)。 (工商局):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4、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企业和新设企业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加盖分立各方股东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6、分立后存续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7、企业的债权人名单; 8、分立后企业的验资报告; 9、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10、《指定(委托)书》; 11、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合同、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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