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合并—合并审批及新设合并企业设立登记核准审批及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商务局): 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方作为申请人提交材料;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2、预申报获准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3、审批机关批准合并申请后,合并各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详见外资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通过申请人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详见外资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7、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8、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10、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11、《指定(委托)书》; 12、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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