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登记注册指南 概念: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0、《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1、《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12、《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3、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4、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5、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一条的规定,该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企业住所证明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