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设立分公司 1、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1年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缴清全部注册资本后即可),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至少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2、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根据规定超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初审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及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函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3、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1)设立分公司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4)如增资,需提交有关增资的董事会决议及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仅需提交章程修改协议; (5)企业验资报告; (6)企业原合同、章程及企业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