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改制—外资企业改制为内资股份公司核准审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商务局):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决议或决定需全体董事签字;独资企业且无董事会,则由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 3、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须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 4、转股协议书 ;(包括以下内容: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方式。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5违约责任。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9转股各方签字盖章)。 注:转股协议书需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 5、新股东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6、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7、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资改制—外资企业改制为内资股份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工商局):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4、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原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6、股权转让协议; 7、新股东会决议; 8、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成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 1、原股东继续成为改制后内资公司的股东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2、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3、办理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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