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有效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二)名称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延期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三)名称注销 1.申请人可以在名称有效期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注销名称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申请表》并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其附件《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2.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管辖机关因申请人改变拟设企业登记事项而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预先核准的名称,名称注销程序依照前款规定。 名称注销后,申请人应向变更后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 补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丢失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补发申请表》。 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投资人与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投资人有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投资人部分变化的,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包括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其附件《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全体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②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的,应当退出或更换投资人。 ③使用投资人姓名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该投资人退出投资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六)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预核名称的主营业务、投资人或字号许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信息调整。 申请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的,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因投资人部分改变申请调整信息的,申请人还应同时缴回《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字号许可方式改变的还应重新提交授权(许可)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全体投资人发生变化的,或因前述信息调整导致企业名称构成发生变化的或导致同行业内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登记机关不予调整企业信息,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您就要开始准备登记材料了。 特别提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法人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二、以下单位(人员)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对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 7、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8、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9、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0、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1、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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