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请经营期限即将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办理延长经营期限手续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稳定经营,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71号)要求精神,企业应在经营期届满三十日前(含三十日)根据审批权限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可依法受理;企业在经营期届满前30日内以及企业经营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