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二、《〈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具备其他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九、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商务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