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 实施机关:商务部 审批类型: 批准 审批内容: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承包经营合同 依据及全文: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1988)第98号) 三、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90]外经贸经字第22号) 办理条件:一、受托经营:(无) 二、承包经营: (一)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1、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2、中外合营者已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 (二)承包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3年以上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企业。 2、与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提出切实解决该企业严重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3、能够向合营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办理程序 : 合营企业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由合营企业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二、承包经营: 合营企业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 办理时限: 一、受托经营:一个月 二、承包经营:30天 报送材料目录: 一、受托经营: (一)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二)委托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三)受托方的章程。 二、承包经营: (一)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二)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三)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四)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承包经营合同; (六)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八)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