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咨询公司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申请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申请条件: 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文件: (1)《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2)《申请材料清单》; (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见《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注:审批时提交材料以北京市各区县财政局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准。 注:以上内容供香港服务业提供者来北京投资时参考,澳门服务业提供者可借鉴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