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广告公司审批 申请条件: 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申请程序: 1、项目核准 (1)由内地主要合营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内地主要合营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证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通过审定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批准意见; (3)内地主要合营者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批复等文件、证件,向北京市商务局申请项目批准。取得批准的,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2、合同、章程审批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 (2)设立内地与香港合营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5)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事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广告公司审批 申请条件: 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1)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3年以上; (3)投资方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 外资广告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1、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2、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申请程序: (1)投资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投资者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文件、证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通过审定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批准意见; (3)投资者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批准意见等文件、证件呈报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商务局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者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等文件、证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申请文件: 在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后,由香港投资者向北京市商务局呈如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投资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设立港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办理广告企业工商登记注册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合同、章程(设立独资企业,仅需提交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 5、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材料;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 注:以上内容供香港服务业提供者来北京投资时参考,澳门服务业提供者可借鉴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