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7.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8.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10.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11.《指定(委托)书》; 12.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11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