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批复中明确规定,在企业实际入资后,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发出验资报告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部门办理统计手续。 北京市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单位)程序规定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新建单位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甲)或《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乙)(加盖申办单位公章)(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 [2005]84号)); (2)批准成立文件或者批准成立证书(原件或A4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A4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2、企业单位: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甲)或《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乙) (加盖申办单位公章)(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2)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A4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A4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3、个体工商户: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甲)(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2)营业执照(原件及A4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二)变更统计登记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其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性质、注册类型等项目发生变动,需办理变更登记(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六条京统发[2005]84号)。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1)《统计登记证》; (2)《统计登记变更表》2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3)相关证明材料。 2、个体工商户: (1)《统计登记证》; (2)《统计登记变更表》2份; (3)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销统计登记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注销的,应当在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注销(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六条京统发[2005]84号)。 (1)《统计登记单位注销表》2份; (2)统计登记证原件; (3)相关证明材料。 (四)补统计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出具单位证明,自遗失或者毁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补证(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八条 京统发[2005]84号)。 (五)统计登记证换证 《统计登记证》每3年更换一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单位《统计登记证》有效期已到的,在60日内,持《统计登记证》,到原登记的统计局办理换证手续。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换证时持《统计登记证》和《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本单位公章)(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京统发[2005]84号)。 二、个体工商户换证时持《统计登记证》(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七条京统发[2005]84号)。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普查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北京市统计局行政核准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