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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10 14:41:44 人气: 标签: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执行依据、申请要求、程序和要求、档案管理、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的办理、保障措施、业务流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

依据

  GB 11714-1997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12406-1996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18392-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技术规范》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20091-2006  《组织机构类型》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统字[1998]200号)》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发布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9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档案管理规范(试行)》2009年12月29日发文

术语定义

  3.1  组织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3.2  组织机构代码

  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3.3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是指组织机构获得代码标识、取得代码证书、维护代码信息以及注销代码标识所应履行的程序。登记的内容包括:申请、变更、期满换证、补证、年度验证、注销等。

  3.4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

  是指在申请、变更、期满换证、年度验证、注销代码证书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数据。

  3.4.1 证书证面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打印的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类型、有效期、颁发单位等)。

  3.4.2  批准文件信息

  经批准机构核准的组织机构相关信息。

  3.4.3  非批准文件信息

  除批准文件以外的其他信息(组织机构是否涉密、单位电话、职工人数等)。

  3.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3.6  组织机构代码档案

  是指在申请、变更、年度验证、注销等登记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7  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 

  是指在申请、变更、年度验证、注销等登记中直接形成的并经数字化设备转化、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档案。

  3.8  电子档案采集

  采用扫描仪或数码相机等数码设备对纸质档案进行管理及数字化加工,将其转化为存储在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上并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同时对已形成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进行整理的处理过程。

  3.9  申请

  赋予组织机构代码,颁发代码证书。

  3.10  期满换证

  因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而更换代码证书。

  3.11  变更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对登记信息进行更新。

  3.12  年度验证

  验证组织机构登记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3.13  迁址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辖权限发生跨省、市变更。

  3.13.1  迁出

  代码登记管理权限由北京市各代码登记管理部门迁往外省、市或国家代码中心。

  3.13.2  迁入

  代码登记管理权限由外省、市或国家代码中心迁到北京市各代码登记管理部门。

  3.14  注销

  收回已依法终止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15  补证

  因代码证书遗失、损毁,补发新的证书。

  3.16  预赋码

  预先赋予组织机构代码,但不颁发证书。

申请要求

  4.1  申请资格

  本市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4.2  申请人责任

  a) 申请人在现场领取申请表或从网上下载申请表(网址: http://www.bjdm.org.cn),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申请表用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b)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5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应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3  申请原则

  a) 凡经市级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各类组织机构,到市属代码登记部门办理代码登记;

  b) 凡经区、县级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各类组织机构,到相应区、县代码登记部门办理代码登记;

  c) 有文件要求的,按文件执行。

  4.4  申请时限

  a) 申请时限: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申请地点办理;

  b) 期满换证时限: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

  c) 变更时限: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

  d) 注销时限: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

  e) 年审时限: 3月至6月份。

  4.5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5.1  申请

  4.5.1.1  申请(外资企业法人除外)(见表1)

  4.5.1.2  外资企业法人申请

  a) 预赋码(见表2)

  b) 正式办理(见表3)

  4.5.2  期满换证(见表4)

  4.5.3  变更(见表5)

  4.5.4   年度验证(见表6)

  4.5.5  迁址

  a) 迁出(见表7)

  b) 迁入(见表8)

  4.5.6  注销(见表9)

  4.5.7  补证(见表10)

 

表1  申请(外资企业法人除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申请表或确认单

1份

原件

(1)申请表由经办人用签字笔如实填写,保证字迹清晰,能被识认,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2)批准文件中没有注册地址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详细填写地址;

(3)涉密单位应提交保密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

批准文件(见表11)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按批准部门规定应当参加年检并通过;

(2)批准文件为带文号的红头文件,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任命文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1)一般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军人: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身份证;;

(3)港澳人士的港澳通行证;

(4)台湾人士的台胞证;

(5)外籍人士的护照;

(6)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

(7)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4

经办人身份证件:(同上)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5

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1份

原件

授权单位盖章

6

上级隶属机构的代码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分支机构须提交此材料;

(2)社会团体提供业务归口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代码号;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提供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代码号;

备注

1、个体工商户持再就业优惠证(需通过年度注册)免费办理,需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高校应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1年内)免费办理,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提交A4纸复印件,原件比A4纸大的,需缩印到A4纸上。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表2  预赋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外资预赋码确认单

1份

原件

经办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2

商务局的批准登记文件(批复)

1份

原件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

(2)应与工商局名称核准的单位名称相同。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4

经办人身份证件:

(1)一般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军人: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身份证;

(3)港澳人士的港澳通行证;

(4)台湾人士的台胞证;

(5)外籍人士的护照;

(6)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

(7)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提交A4纸复印件,原件比A4纸大的,需缩印到A4纸上。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表3  (外资企业法人)正式办理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申请表或确认单

1份

原件

(1)申请表由经办人用签字笔如实填写,保证字迹清晰,能被识认,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2)批准文件中没有注册地址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填写详细地地址;

(3)涉密单位应提交保密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

批准文件(见表11)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按批准部门规定应当参加年检并通过;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份

复印件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按批准部门规定应当参加年检并通过;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1)一般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军人: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身份证;

(3)港澳人士的港澳通行证;

(4)台湾人士的台胞证;

(5)外籍人士的护照;

(6)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

(7)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5

经办人身份证件:(同上)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6

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1份

原件

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

7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

1份

原件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提交A4纸复印件,原件比A4纸大的,需缩印到A4纸上。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表4  期满换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信息确认单或变更(年审)申请表

1份

原件

(1)申请表由经办人用签字笔如实填写,保证字迹清晰,能被识认,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2)批准文件中没有注册地址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填写详细地址;

(3)涉密单位应提交保密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

批准文件(见表11)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3)批准文件为带文号的红头文件,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任命文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份

复印件

外资法人企业单位提交;分支机构不提交。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1)一般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军人: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身份证;

(3)港澳人士的港澳通行证;

(4)台湾人士的台胞证;

(5)外籍人士的护照;

(6)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

(7)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5

经办人身份证件:(同上)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6

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1份

原件

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

7

上级隶属机构的代码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分支机构须提交此材料;

(2)社会团体提供业务归口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代码号;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提供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代码号;

8

代码证书(包括电子副本)

1套

原件

 

备注

1、个体工商户持再就业优惠证(需通过年度注册)免费办理,需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高校应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1年内)免费办理,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提交A4纸复印件,原件比A4纸大的,需缩印到A4纸上。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表5  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信息确认单或变更(年审)申请表

1份

原件

(1)申请表由经办人用签字笔如实填写,保证字迹清晰,能被识认,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2)勾选信息变更项;

(3)批准文件中没有注册地址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填写详细地址;

(4)涉密单位应提交保密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

批准文件(见表11)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3)批准文件为带文号的红头文件,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任命文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份

复印件

外资企业法人提交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1)一般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军人: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身份证;

(3)港澳人士的港澳通行证;

(4)台湾人士的台胞证;

(5)外籍人士的护照;

(6)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

(7)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5

经办人身份证件:(同上)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6

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1份

原件

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

7

上级隶属机构的代码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分支机构须提交此材料;

(2)社会团体提供业务归口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代码号;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提供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代码号;

8

代码证书(包括电子副本)

1套

原件

 

9

其他证明材料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名称变更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性质变更的,需提交《转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个体工商户持再就业优惠证(需通过年度注册)免费办理,需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高校应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1年内)免费办理,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提交A4纸复印件,原件比A4纸大的,需缩印到A4纸上。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表6  年度验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信息确认单或变更(年审)申请表

1份

原件

(1)申请表由经办人用签字笔如实填写,保证字迹清晰,能被识认,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2)有信息变更的,应勾选信息变更项;

(3)批准文件中没有注册地址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填写详细地址;

(4)涉密单位应提交保密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

批准文件(见表11)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3)批准文件为带文号的红头文件,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任命文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份

复印件

外资企业法人提交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1)一般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军人: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身份证;

(3)港澳人士的港澳通行证;

(4)台湾人士的台胞证;

(5)外籍人士的护照;

(6)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

(7)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5

经办人身份证件:(同上)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6

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1份

原件

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

7

上级隶属机构的代码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分支机构须提交此材料;

(2)社会团体提供业务归口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代码号;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提供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代码号;

8

代码证书(包括电子副本)

1套

原件

 

9

其他证明材料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名称变更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性质变更的,需提交《转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提交A4纸复印件,原件比A4纸大的,需缩印到A4纸上。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表7  迁出(迁出本市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迁址确认单

1份

原件

经办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2

批准文件(见表11)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迁往地登记部门核发的批准成立文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1)一般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军人: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身份证;

(3)港澳人士的港澳通行证;

(4)台湾人士的台胞证;

(5)外籍人士的护照;

(6)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

(7)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4

代码证书(包括电子副本)

1套

原件

 

5

其他证明材料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提交A4纸复印件,原件比A4纸大的,需缩印到A4纸上。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表8  迁入(迁入本市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申请表

1份

原件

(1)申请表由经办人用签字笔如实填写,保证字迹清晰,能被识认,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2)批准文件中没有注册地址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填写详细地址;

(3)涉密单位应提交保密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

批准文件(见表11)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按批准部门规定应当参加年检并通过。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份

复印件

外资企业法人提交。

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

1份

原件

必须加盖外省市代码中心的公章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1)一般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军人: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身份证;

(3)港澳人士的港澳通行证;

(4)台湾人士的台胞证;

(5)外籍人士的护照;

(6)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

(7)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6

经办人身份证件:(同上)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

7

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1份

原件

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

8

上级隶属机构的代码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分支机构须提交此材料;

(2)社会团体提供业务归口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代码号;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提供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代码号;

9

其他证明材料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提交A4纸复印件,原件比A4纸大的,需缩印到A4纸上。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表9  注销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注销确认单

1份

原件

经办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2

登记批准部门的注销证明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1)一般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军人: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身份证;

(3)港澳人士的港澳通行证;

(4)台湾人士的台胞证;

(5)外籍人士的护照;

(6)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

(7)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4

代码证书(包括电子副本)

1套

原件

如代码证书丢失,组织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5

其他证明材料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名称变更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如果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包括:电子副本)已经遗失或损毁,应提交书面说明,经办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无需向社会公告。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提交A4纸复印件,原件比A4纸大的,需缩印到A4纸上。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表10  补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信息确认单或变更(年审)申请表

1份

原件

(1)申请表由经办人用签字笔如实填写,保证字迹清晰,能被识认,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2)勾选信息变更项;

(3)批准文件中没有注册地址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填写详细地址;

(4)涉密单位应提交保密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

批准文件(见表11)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3)批准文件为带文号的红头文件,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任命文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份

复印件

外资企业法人提交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1)一般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军人: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身份证;

(3)港澳人士的港澳通行证;

(4)台湾人士的台胞证;

(5)外籍人士的护照;

(6)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

(7)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5

经办人身份证件:(同上)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6

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1份

原件

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

7

单位出具的代码证书遗失或损毁证明。

1份

原件

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

8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补办申请》

1份

原件

申请表可现场领取,使用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单位公章(清晰)。

9

原代码证书残件或遗失公告

1份

原件

(1)原代码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代码证书在有效期内丢失的,应提交刊登有《遗失作废声明》的整版报纸。遗失声明内容参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补办申请》;

(3)代码证超过有效期且遗失或损毁的,组织机构应持单位证明到代码登记机构办理申请补证手续,无需向社会公告。

10

上级隶属机构的代码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分支机构须提交此材料;

(2)社会团体提供业务归口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代码号;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提供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代码号;

11

其他证明材料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名称变更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性质变更的,需提交《转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个体工商户持再就业优惠证(需通过年度注册)免费办理,需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高校应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1年内)免费办理,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提交A4纸复印件,原件比A4纸大的,需缩印到A4纸上。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批准文件表11

单位类型

批准文件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外资企业法人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注:外资法人总行还需提交银监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企业非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备注:1、外资法人总行的分支机构还需提交银监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2、中国银行辖内二级行(地市行)以下所有经营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在办理代码相关事宜时应使用二级行(地市行)的公章代替本机构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二级行(地市行)出具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

机关法人

经政府、编办核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

机关非法人

经政府、编办核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及机关负责人任命文件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社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21群众团体设立的文件及任命文件

社团非法人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民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工会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其他机构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外省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副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村委会、居委会的批准成立文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医疗卫生职业许可证其他未列明机构的批准成立文件。

批准文件为带文号的红头文件,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任命文件;

 

程序和要求

  5.1  申请

  5.1.1程序

  5.1.1.1  受理

  a) 受理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具体审核的材料(见表1),外资企业法人(见表3);

  b) 受理人对申请表上信息进行审核(见表12)。

表12

序号

指标名称

审核

1

唯一性

对成立日期比较早的单位,要检查该单位是否办理过代码证书;

2

公章

是否盖章,公章印迹是否清晰,是否与单位名称一致;

3

机构是否涉密

是否漏填

4

经济类型代码

(1)是否漏填;(2)是否规范填写;

5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1)是否漏填;(2)是否与单位的主营业务活动一致,参考经营范围(一般为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3)是否与行业分类代码目录一致;

6

职工人数

是否漏填

7

邮政编码

是否漏填;

8

单位电话

电话号码是否漏填;(2)电话号码位数是否准确;

9

投资国别代码

(1)是否漏填;(2)是否规范填写;(3)是否与提交材料一致;

10

经办人

是否漏填,是否与授权书上的经办人姓名一致;

11

经办人联系电话

(1)电话号码是否漏填;(2)电话号码位数是否准确;

12

批文中未注明单位地址的

应在申请表中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详细填写(格式:北京市XX区XX镇XX街道XX号)

  5.1.1.2  收费

  收取“证书工本费”30元,开具发票。

  5.1.1.3  录入

  录入依据(见表13)。

表13

序号

指标名称

录入依据

 

组织机构代码

计算机自动生成

1

机构是否涉密

见申报表和提交的涉密证明

2

单位类型

见批准文件:单位类型分类(参见表11)

3

单位名称

见批准文件:名称

4

经济类型代码

见申报表

5

经济行业代码

见申报表

6

单位地址

见批准文件:住所;对批文中没有注册住所的:见申报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见批准文件:任命文件;

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

9

职工人数

见申报表

10

单位电话

见申报表

11

上级主管部门代码及名称

见批准文件:隶属单位和上级代码证书复印件

12

登记批准机构代码及名称

见批准文件:审批单位或公章及相应组织机构代码

13

成立日期(有效期)

见批准文件:成立日期;(对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基层律师服务所、专业合作社、个体户等更换批准文件时成立日期随之变化的,以初次登记为准)

14

登记批准文号或注册号

见批准文件:文号、注册号

15

注册(开办)资金

见批准文件:注册资本

16

货币代码及名称

见批准文件:注册资本(货币的种类)及货币明细表

17

投资国别及代码

见申报表:参见国别代码表;内资不用填写。

18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身份证件

19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号码

经办人身份证件

20

经办人联系电话

见申报表

22

代码登记日期

计算机自动生成

23

代码证书有效期

见批准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四年)

24

行政区划及名称

见批准文件:住所及行政区划表

25

邮政编码

见申报表

26

事业单位拨款形式

见批准文件:仅事业单位填写;全额拨款为11、差额拨款为12、自收自支为13;

  5.1.1.4  审核

  a) 审核人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表所填信息(表12)和数据库信息(表13)进行比对;

  b) 对数据信息与提交材料不一致的,更正信息;

  c) 对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应及时反馈给受理人并联系申办人,补齐材料;

  d) 对不符合颁证规定要求的组织机构,应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说明理由。

  5.1.1.5  制作代码证书。

  5.1.1.6  颁发代码证书。

  5.1.2要求

  a) 对成立日期比较早的单位,要检查该单位是否办理过代码证书;

  b) 在申请表业务类型中勾选申请;

  c) 受理人、录入人、审核人、制证人在申请表相应的签字栏签字。

  5.1.3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5.2  预赋码

  5.2.1 程序

  5.2.1.1  受理

  a) 受理人审核提交的材料(材料见表2);

  b) 录入信息。

  5.2.1.2  信息确认

  a) 打印外资预赋码确认单;

  b) 申请人核对确认单或申请表上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

  5.2.1.3  打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一式两份加盖代码中心章。

  5.2.2 要求

  a) 受理人受理无误后,在外资企业预赋码申请表受理人签字栏签字;

  b) 按代码上机操作要求进行预赋码处理。

  5.2.3 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5.3  期满换证

  5.3.1  程序

  5.3.1.1  受理

  a)  受理人审核除确认单以外提交的材料(材料见表4);

  b) 根据材料上机修改有效期。

  5.3.1.2  信息确认(已提交变更(年审)申请表的单位,无须进行此步骤)

  a) 打印信息确认单;

  b) 申请人核对确认单或申请表上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3.1.3  提交保存信息并写入电子证书。

  5.3.1.4  收费

  收取“证书工本费”30元,开具发票。

  5.3.1.5  审核

  a) 审核人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表所填信息和数据库信息(表13)进行比对;

  b) 对数据信息与提交材料不一致的,更正信息;

  c) 对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应及时反馈给受理人并联系申办人,补齐材料。

  5.3.1.6  制作代码证书。

  5.3.1.7  颁发代码证书。

  5.3.2  要求

  a) 在选择申请表中业务种类时,当多种业务同时发生时,可多项勾选;

  b) 受理人、录入人、审核人、制证人在确认单上相应的签字栏签字;

  c)代码证书非本行政区划登记部门颁发(外省市、国家代码中心除外),而批准文件的登记批准机关属于本代码登记部门的管辖范围,应进行数据迁入。

  5.3.3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5.4  变更

  5.4.1  程序

  5.4.1.1  受理

  a) 受理人审核除确认单外提交的材料(材料见表5);

  b) 根据材料上机修改变更的核准信息。

  5.4.1.2  信息确认(已提交变更(年审)申请表的单位,无须进行此步骤)

  a) 打印信息确认单;

  b) 申请人核对确认单或申请表上核准信息和补充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4.1.3  提交保存信息并写入电子证书。

  5.4.1.4  收费

  a)证书证面信息发生变更的,收取“证书工本费”30元,开具发票。

  b)证书证面信息没有发生变更的,不收费。

  5.4.1.5  审核

  a) 审核人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表所填信息和数据库信息(表13)进行比对;

  b) 对数据信息与提交材料不一致的,更正信息;

  c) 对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应及时反馈给受理人并联系申办人,补齐材料。

  5.4.1.6  证书证面信息变更的制作代码证书。

  5.4.1.7  颁发代码证书。

  5.4.2  要求

  a) 内资转外资的组织机构,应持商务局批复原件、工商局名称核准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代码中心开具《延用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办理批准证书及批准文件后,办理变更手续;

  b) 在选择申请表中业务种类时,当多种业务同时发生时,可多项勾选;。

  c) 受理人、录入人、审核人、制证人在确认单上相应的签字栏签字;

  d)代码证书非本行政区划登记部门颁发(外省市、国家代码中心除外),而批准文件的登记批准机关属于本代码登记部门的管辖范围,应进行数据迁入。

  5.4.3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5.5  年度验证

  5.5.1  程序

  5.5.1.1  受理

  a) 受理人审核除确认单外提交的材料(材料见表6)

  b)根据材料上机进行年审确认。

,

  5.5.1.2  信息确认(已提交变更(年审)申请表的单位,无须进行此步骤)

  a) 打印信息确认单;

  b) 申请人核对确认单或申请表上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5.1.3  提交保存信息并写入电子证书。

  5.5.1.4  加贴年度验证通过标志。

  5.5.1.5  颁发代码证书。

  5.5.2  要求

  a) 将年度验证标签分别粘贴在纸制代码证书正、副本的规定位置上;

  b) 在选择申请表中业务种类时,当多种业务同时发生时,可多项勾选;

  c) 受理人、录入人、审核人在确认单上相应的签字栏签字;

  d)代码证书非本行政区划登记部门颁发(外省市、国家代码中心除外),而批准文件的登记批准机关属于本代码登记部门的管辖范围,应进行数据迁入。

  5.5.3 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5.6  迁址

  5.6.1 迁出(从本市迁往外省市或国家代码中心

  5.6.1.1  程序

  受理人审核提交的材料(材料见表7);

  5.6.1.2  信息确认

  a) 打印迁址确认单;

  b) 申请人核对确认单上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6.1.3  迁址

  受理人为其打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

  5.6.1.4  要求

  受理人受理无误后在确认单受理栏签字;

  5.6.1.5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5.6.2 迁入(从外省市或国家中心迁入本市

  5.6.2.1 程序

  受理人审核提交的材料(材料见表8),办理程序同申请。

  5.6.2.2 要求

  a) 外省市及国家中心迁入本市的,录入时应使用人工赋码,延用原组织机构代码;

  b) 受理人、录入人、审核人、制证人在申请表或确认单上相应的签字栏签字。

  5.6.2.3 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5.7  注销

  5.7.1  程序

  5.7.1.1  受理

  受理人审核提交的材料(材料见表9)

  5.7.1.2  信息确认

  a) 打印注销确认单;

  b) 申请人核对确认单上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

  5.7.1.2  注销

  受理人为其打印《代码证书注销证明》,一式二份加盖代码中心章,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经办人。

  5.7.2  要求

  a) 受理人受理无误后在确认单受理栏签字;

  b)收回代码证书,电子证书收回后交市代码中心统一处理。

  5.7.3 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5.8  补证

  5.8.1 程序

  5.8.1.1  申请补证

  a) 由申请补领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提交丢失原因说明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代码补办申请;

  b) 经代码登记部门同意后,申请补办单位到代码登记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c) 申请补办单位将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和其他材料申请补证。

  5.8.1.2  受理

  a)  受理人审核提交的材料(材料见表10)

  b)根据材料上机修改变更信息。

  5.8.1.3  信息确认(已提交变更(年审)申请表的单位,无须进行此步骤)

  a) 打印信息确认单;

  b) 申请人核对确认单上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8.1.4  提交保存信息并写入电子证书。

  5.8.1.5  收费

  补发纸质证书的,收取“证书工本费”30元,开具发票;补发电子证书不收费。

  5.8.1.6  审核

  a) 审核人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表所填信息和数据库信息(表13)进行比对;

  b) 对数据信息与提交材料不一致的,更正信息;

  c) 对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应及时反馈给受理人并联系申办人,补齐材料。

  5.8.1.7  制作代码证书。

  5.8.1.8  颁发代码证书。

  5.8.2要求

  a) 在选择申请表中业务种类时,当多种业务同时发生时,可多项勾选;

  b) 发证日期以补发日期为准,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相同(在补证的同时发生了名称、机构类型、地址变更的,代码证书可延长有效期,一般为四年,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不足四年的,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

  c) 如果丢失纸质证书之一的,补发纸质证书一套;

  d) 受理人、录入人、审核人、制证人在确认单相应的签字栏签字。

  e) 代码证书非本行政区划登记部门颁发(外省市、国家代码中心除外),而批准文件的登记批准机关属于本代码登记部门的管辖范围,应进行数据迁入。

  5.8.3 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档案管理

  6.1 档案采集程序和要求

  6.1.1程序

  6.1.1.1 审核纸质档案

  6.1.1.2 整理纸质档案

  6.1.1.3 扫描

  6.1.1.4 修图

  6.1.1.5 标引分类著录

  6.1.1.6 审核电子档案

  6.1.1.7 上报

  6.1.2要求

  6.1.2.1 按照4.5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纸质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正确。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纸质档案,退回受理人。

  6.1.2.2扫描复印件前,应对纸质档案进行适当整理,确保档案扫描质量。

  a) 按照6.2 档案归档顺序排列纸质材料;

  b) 拆除装订物时应注意保护档案不受损害,同时保证档案平整,没有折皱;

  6.1.2.3 扫描图像要清晰,能被识认,不能过黑或过浅;图像要求完整,不仅包括有效区域部分,还应包含页眉、页脚等部分;图像要与纸质档案一致,不能丢页。

  a)  扫描色彩模式

  1)扫描原件时,应采用彩色扫描色彩模式;

  2)扫描复印件时,可采用彩色、灰度扫描色彩模式。

  a)  扫描分辨率

  分辨率不能低于l50dpi。特殊情况下,如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可适当提高分辨率。

  c)  独立扫描

  每份文件扫描后是一张图像,不能将两份或两份以上文件扫描在同一张图像中,更不能将不同机构的文件扫描在同一张图像中。但身份证正反面应扫描在同一张图像中。

  6.1.2.4每扫描形成一份电子档案后,应将纸质档案或原件与扫描形成的电子档案图像进行对比,调整不规范的电子档案图像,使每份电子档案图像质量达到以下要求。

  a) 端正:图像在视窗里保持端正,不能倾斜,更不能扭曲;

  b) 黑边、灰边宽度:图像四周不能有宽于0.5厘米的黑边或灰边;

  c) 居中:扫描的页面内容居中显示;

  d) 裁边:采用彩色模式扫描形成的图像宜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以有效缩小图像文件的容量,节省存储空间。

  6.1.2.5 标引著录

  6.1.2.5.1  标引

  具体的标引规则见下表15,将右边的档案标引成左边的档案标识。

表15

代号

档案类别

档案标识

档案

1

申请表

申请表

(1)申请表

(2)外资企业预赋码申请表

(3)确认单(确认单与申请表都有的情况下,确认单标为其他文件)

2

批准文件

企业批准文件

(1)       企业营业执照

(2)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4)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       商务局批复文件

(6)       名称核准通知书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的文件或证明。

事业单位批准文件

(1)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政府、党委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

(3)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政府、党委或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的文件或证明。

社会团体批准文件

(1)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3)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4)       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的文件或证明

机关批准文件

(1)       经政府、编办核准机关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的文件

(2)       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

其他机构批准文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4)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5)       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6)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7)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8)       村委会、居委会的批准成立文件及负责人任命文件

(9)       其他未列明机构的批准成立文件

(10)   有关部门核准其他机构变更、注销的文件或证明

3

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1)一般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军人: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身份证;

(3)港澳人士的港澳通行证;

(4)台湾人士的台胞证;

(5)外籍人士的护照;

(6)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

(7)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经办人身份证件

(同上)

4

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

(1)       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2)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补办申请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作废公告

(5)       代码管理机构自行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的说明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       上级单位的代码证书

(8)       再就业优惠证或应届毕业生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

(9)       其他未列明证明材料

 

  6.1.2.5.2  分类

  每份电子档案根据形成的登记及管理需要可分为申请、年度验证、迁出、迁入、变更、补证、期满换证、注销、预赋码、其他等十类。

  多种业务同时发生时,档案类型按以下优先顺序选择:迁入、期满换证、变更(组织机构批准成立文件上登记信息的变更)、迁出、年检、补证、变更(非组织机构批准成立文件上登记信息的变更)。

  6.1.2.5.3  著录

  著录项包括:

  a) 机构代码:申请代码登记的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

  b) 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的全称,必须与批准文件及申领表上名称一致;

  c) 档案分类:即不同登记形成的每份电子档案的类别,见6.1.2.5.2分类;

  d) 建档日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发生的日期。赋值规则:“YYYY-MM-DD”;

  e) 录档日期:档案扫描日期,必须大于等于建档日期。赋值规则:“YYYY-MM-DD”;

  f) 是否公开: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及电子档案能否对外公开。

  6.1.2.6  审核电子档案

  审核是否与相应的纸质档案相符,电子档案是否齐全,图像质量是否合格,排序是否正确,标识信息是否准确、完整,著录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6.1.2.7 上报

  各代码管理机构须及时上报电子档案。经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审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电子档案,上报单位须在不合格电子档案反馈后的两日内处理为合格档案,并重新上报到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6.2  档案归档

  6.2.1  申请

  6.2.1.1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支机构

  a) 申请表

  b)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批准成立文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函(可选项)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可选项)

  6)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

  6.2.1.2  外资企业法人

  6.2.1.2.1预赋码

  a) 外资企业预赋码确认单

  b) 商务局批复文件

  c) 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书

  d) 经办人身份证件

  e)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

  6.2.1.2.2正式办理

  a) 申请表

  b)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企业批准成立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6)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

  7)其他证明材料

  6.2.2  期满换证

  a)信息确认单或申请表

  b)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批准成立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4)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函(可选项)

  5)经办人身份证件

  6)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7)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代码证书

  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9)其他证明材料

  6.2.3  变更

  a) 信息确认单或申请表

  b)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变更后的组织机构的批准成立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选项)

  3)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证明(可选项)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函(可选项)

  6)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8)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代码证书

  9)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可选项)

  10)其他证明材料

  6.2.4  年度验证

  a) 信息确认单或申请表

  b)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批准成立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选项)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4)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函(可选项)

  5)经办人身份证件

  6)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7)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6.2.5  迁出

  1)迁址确认单

  2) 组织机构的批准成立文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码证书副本

  5)其他证明材料

  6)迁址通知单,打印两份。

  6.2.6  迁入

  a) 申请表

  b)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批准成立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选项)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函(可选项)

  5)经办人身份证明

  6)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

  8)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可选项)

  9)其他证明材料

  6.2.7  注销

  1)注销确认单

  2) 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文件或证明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4) 《代码注销证明》-打印两份。

  5) 代码证书副本 

  6)其他证明材料

  6.2.8  补证

  a)信息确认单或申请表

  b)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批准成立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选项)

  3)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函(可选项)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

  6)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补办申请

  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作废公告

  9)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可选项)

  10)其他证明材料

  6.3 归档方式

  6.3.1代码纸制档案归档存放应配备相应的档案柜和档案盒。并应有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防潮、防火、通风的专门场所。具体要求按《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档案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6.3.2代码档案采取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做好纸制档案管理的同时,须配备相应的存储设备,定期对代码电子档案进行备份。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的办理

  .1 原则

  在办理质监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凡涉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中变更、期满换证的,应予以优先、即时办理,以满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需要。当遇到跨区域办理代码证书变更、期满换证、补证的,代码登记部门可采取代办方式,代替原颁证部门受理,代办方式仅适用于本市的组织机构,中央及外省市的组织机构仍按正常手续办理。

  7.2 程序

  7.2.1 受理

  a)申请人提交变更材料(见表5),期满换证材料(见表4),补证材料(见表10)。

  b)受理人填写行政许可事项代码受理代办单,代办登记部门加盖公章,并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与代办单一并传真到原代码颁证部门。

  c)证书证面信息发生变更的,代办登记部门将原证书和电子证书收回。

  7.2.2  收费

  a)证书证面信息发生变更的,收取“证书工本费”30元,开具发票。

  b)证书证面信息没有发生变更的,不收费。

  7.2.3  录入

  由原颁证部门根据接收到的传真材料录入信息(见表13)。

  7.2.4  审核

  a) 由原颁证部门的审核人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包括变更表和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13);

  b) 对数据信息与提交材料不一致的,在审核修改中更正信息;

  c) 对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应及时反馈给代码登记代办部受理人并联系申请人,补齐材料。

  7.2.5  制证

  证书证面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原颁证部门制作纸质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7.2.6  颁证

  原颁证部门将副本复印件传真给代办登记部门,并尽快将代码证书原件通过市局交换系统送达到代办登记部门,由代办登记部门颁发代码证书。同时代办登记部门应将一套空白的代码证书通过市局交换系统送达到原颁证部门,代办登记部门负责将代办单和档案材料一并扫描制作为电子档案。

  7.3  要求

  a) 受理人、录入人、审核人在跨区办理申请表相应的签字栏签字;

  b) 原代码登记部门遇到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组织机构代码办理业务,应优先即时办理;

  c)电子档案自行扫描时,代办的档案应和其他档案一起扫描,上报数据时标明情况。

代码办理保障措施

  8.1  突发事件

  由于停电、设备故障等突发因素而不能正常在承诺时限内办理代码证书。

  8.2  应急措施

  a)张贴通知,做好疏导和解释工作。

  b)设备出现故障应切换到备用设备上,并在24小时之内和维修商联系,尽快维修,投入使用。

  c)突发事件排除后,尽快办理代码证书。

业务流程

  BZ-GL-17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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