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三资企业分支机构、境外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境外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外国旅游部门驻京代表机构、驻华外交机构、外国驻京新闻机构刻制印章审批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咨询电话:84020101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办理时限:当日办结 办理程序:1、申刻单位先到承接刻章单位预录入信息并取得申请单及18位编码;2、申刻单位携带申刻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审批公章;3、审批完毕后,申请人持申刻单位的防伪芯片和《刻制印章通知书》第二、第三联前往承刻单位刻制印章。 一、受理 依法受理在京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三资企业分支机构、境外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境外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外国旅游部门驻京代表机构、驻华外交机构、外国驻京新闻机构刻制印章审批。 二、审核 (一)首次申请印章单位 1、在京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刻制印章,应持有: ①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需携带刻章申请函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办人需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需要刻制印章的原因、名称和数量)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④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2、在京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分支机构刻制印章,应持有: ①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商务部门颁发的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负责人本人办理的,需携带刻章申请函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办人需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负责人签字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需要刻制印章的原因、名称和数量并加盖总公司公章)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⑤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3、在京注册登记的境外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刻制印章,应持有: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本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通知书》复印件; ②首席代表本人办理的,需携带刻章申请函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首席代表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办人需持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首席代表签字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需要刻制印章的原因、名称和数量)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③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4、在京注册登记的境外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刻制印章,应持有: ①国家司法部颁发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司法部门的介绍函; ③首席代表本人办理的,需携带刻章申请函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首席代表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办人需持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首席代表签字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需要刻制印章的原因、名称和数量)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④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5、在京注册登记的外国旅游部门驻京代表机构刻制印章,应持有: ①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批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负责人本人办理的,需携带刻章申请函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办人需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负责人签字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需要刻制印章的原因、名称和数量)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③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6、在京驻华外交机构刻制印章,应持有: ①外交部礼宾司出具的介绍信(注明机构名称、刻制印章的名称及数量); 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7、外国驻京新闻机构刻制印章,应持有: ①《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介绍信(注明机构名称、需刻制印章的名称、数量等); ③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港澳台驻京新闻机构申请刻制印章规定参照外国驻京新闻机构办理。 (二)更换或补办印章 1、在京注册登记的境外企业驻京代表机构、三资企业申请更换印章,应持有: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局《名称变更通知单》原件、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本人办理的,需携带刻章申请函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办人需持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签字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需要刻制印章的原因、名称和数量)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④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2、丢失补办印章需提供: 境外企业驻京代表机构、三资企业、驻华外交机构、新闻机构等印章丢失的,由申请单位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印章作废,持作废声明和案发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原件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按新申请刻制印章手续办理补刻。 (三)其他特殊情况 上述未涉及到的特殊情况申请材料,参照有关规定审批。 三、审定 (一)符合公章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审批民警为申刻单位发放防伪芯片; (二)在刻制印章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并交与申请人。 四、告知 (一)境外企业机构申刻公章需先到承接刻章单位预录入信息并取得申请单与编码后,携带申刻材料来我总队审批公章。 (二)凡未经审批非法刻制公章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符合审批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带材料,并发给申请人《申请公章业务补充材料告知书》。 收费标准:无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可的决定》; 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三、《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