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如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并购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或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 5、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并购的,提供已生效的并购协议或文件;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8、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承诺书;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