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需提供的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 8.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注:2、3、4、5、6、7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1、8留原件。 由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管理部申请。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总局规定确定) 1.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 第10号) 4.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