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以现汇支付股权购买对价时的转股外资外汇登记 需提供的审核材料: 1、外方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有关帐户开户行、帐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申请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 2、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证; 3、中外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 4、收购款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5、企业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外经贸部门批准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的批复文件; 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该款项外汇帐户对帐单及相应的外汇局资本项目核准件; 8、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另须审核分期支付的证明,证明中注明分期付款的进度、已付金额和应付金额; 9、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验证,第3-8项还需提供复印件留底。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申请。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字【1996】第187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