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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开立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22 10:14:20 人气: 标签: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开立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币种、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及申请表;

  1. 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2. 收购财产(非股权、非债权、非金融性资产)的有关协议;
  3. 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外国投资者委托他人提交书面申请的需提供涉外公证。
2、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4、外国投资者以此类账户内资金支付购买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价款时,应当先经外汇局核准将该笔资金划转给出让股权的中方,再由该中方申请结汇或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予以保留现汇。
5、账户核定期限届满,外国投资者应向开户银行申请关户和资金退回手续,企业不向银行申请关户的,视为非正常关户,银行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账户冻结手续。
6、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7、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账户资金收购的资产应在规定期限内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前,有关资产不得用于从事出租、转售、抵押贷款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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