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一)办理依据: 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业务范围: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1、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多付汇或多到货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2、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90%或大于110%,且多付汇或多收汇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3、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 4、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三)业务办理: 1、外汇局要求进口单位报告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2、外汇局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情况; 3、外汇局进行现场调查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调查人员工作; 4、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进口单位应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注意事项: 1、外汇局可根据总量核查结果和企业主动报告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或金额指标进行调整,确定实施现场核查的进口单位。 2、进口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进口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