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的规定,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主体包括境内所有开展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既包括银行,又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
目前只对银行提出按月报告的要求,正在考虑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纳入到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体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