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
1、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2、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原承办外汇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本局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方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