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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违法案件的处理过程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31 13:39:25 人气: 标签:

1、 执行局的有关负责人应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2、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性质较重或危害较大需作出重大处罚;难以定性或上级外汇局及本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及其它需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第四十条第五款、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5、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理。

6、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处罚,对个人罚没款金额在等值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处罚,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外汇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在辖区内主要报刊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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