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或其它方式发现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2、经对涉及有关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外汇局。
3、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立案时应填写"立案报告",由执行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立案后如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