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售前审核 2、项目类别 许可 3、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4、对象及范围 法人 5、办理条件 (一)提交材料 1、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有关批准设立文物商店的批准性文件复印件; 2、请示性文件。内容包括:需要审核文物的类别、年代、数量、来源、地点及预约工作的时间; 3、填报《北京市文物商店售前文物审核表》(暂定名)和需审核文物的清单、照片电子版;要求一式两份; 4、上述材料A4规格制表成册。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申办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该项行政许可工作日。 6、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