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标的的审核 2、项目类别 许可 3、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第二款(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4、对象及范围 法人 5、办理条件 (一)提交材料 1、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批复文件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务部门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2、申请或请示性报批文件,文件标题为“关于xx公司举办xxx文物拍卖会的请示”。来文请示中应包括拍品类别、预展时间、拍卖时间、上拍件数、拍卖地点等; 3、填报《北京市文物拍卖标的申报表》和文物拍卖标的清册(各一式二份); 4、境外文物拍卖标的需提交《临时进境文物登记表》(复印件); 5、提交拍品光盘资料一式两份。 (二)注意事项: 1、申办人需在拍卖预展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前提交完整的申办材料。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3、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申办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该项行政许可工作日。 4、专家审鉴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6、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