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一、 提交材料 1. 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申请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偿还能力等); 2.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一次申请的机构,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除外]); 3. 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 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 注意事项 1. 实行余额管理。任何时点上的短期外债余额均不得超过短期外债指标; 2. 短期外债是指一年(含)期以下的对外借款; 3. 短期外债仅能用于短期贷款或流动资金,不得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贷款以及金融性投机交易; 4. 未经外汇局批准,中资企业外债不得结汇; 5. 年度指标每年度集中核定一次; 6. 对于新核定指标的机构、资产质量欠佳的机构,外汇局可对其指标进行压缩,或实行在余额内逐笔事前审批的办法; 7. 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的业务,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核; 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我管理部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