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 一 提交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书(包括未偿还债务情况);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签约情况表和变动反馈表(原件验后返还);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情况打印页面;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关闭 - 变更账户或销户书面申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 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 债务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 还贷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变更账户仅需提供第1-3项资料。
二 注意事项 - 债务人的自有外汇资金只能在支付本息前30个工作日进入该账户。购汇外汇资金只能在支付本息前5个工作日进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能超过下两期所需支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
- 申请人存在未偿还债务余额;
- 还贷专用账户外汇收支必须经过外汇局逐笔核准;
- 开户行必须是具备结售汇业务许可的外汇指定银行;
- 还贷专户可用于多笔债务还本付息。
- 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审批的业务,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批。
- 业务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我管理部进行认真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应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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