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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外债转贷款结汇核准

作者:sdcms 来源: 日期:2012/6/25 13:50:40 人气: 标签:
  1. 提交材料
  2. 结汇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用途)
  3. 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4. 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5. 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应提供付款人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及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
  6. 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含)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小额支付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7.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 注意事项
  2. 申请结汇的金额必须在已作提款登记的金额之内;
  3. 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要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一致,并且不能用于偿还金融机构人民币债务。
  4. 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
  5. 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审批的业务,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批。业务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我管理部进行认真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应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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