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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25 13:52:52 人气: 标签: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

    1. 提交材料
  1. 还本付息申请书;
  2. 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 债权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 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5. 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6. 外债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外债应付利息转增资的还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完税或免税);
  7. 以现汇还本付息时,需提供外汇账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8. 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9.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 注意事项
  1. 偿还本金已作提款登记;
  2. 提前还款时,贷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债务人提出申请。
  3. 外债转贷款的还本付息比照外债办理(部分已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的政府转贷款除外)。
  4. 支付债务从属费用比照还本付息办理。
  5. 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外汇局核准,但还本付息不得购汇。
  6. 债务清偿完毕后,应立即注销登记凭证;
  7. 还本付息时,原汇款人与债权人不一致的,只能还给债权人。
  8. 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审批的业务,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批。
  9. 业务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我管理部进行认真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应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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