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交材料 1. 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 2. 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3. 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4. 纳入国家利用外资指标计划指标的证明文件; 5. 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可转换股的批复文件; 6. 资金用途说明。 二、 注意事项 1. 借款资格审核为中资机构外债登记程序的一部分。中资机构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时应先进行借款资格审核。 2. 符合资格和登记审核条件的,由债务人到所在地外汇局直接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3. 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审批的业务,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批。 4. 业务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我管理部进行认真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应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